

案例一:2023年12月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相关线索后,对某商行经营侵权“五粮液”白酒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五粮液”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6.974万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白酒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进货单据。当事人销售假冒侵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6月2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3.948万元、没收涉案假冒侵权白酒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3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酒类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商行经营的梦之蓝M3、M6白酒、天之蓝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货值金额538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白酒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进货单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假冒白酒实施扣押,并对该商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假冒侵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6月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76万元、没收涉案假冒侵权白酒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