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王某通过外卖平台购买了A公司生产的鸡肉肠。
在与拌面一同食用的过程中,他发现鸡肉肠内部掺杂有绿色菜叶状异物,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还商品价款1.49元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庭审中,A公司辩称,该“菜叶”并非生产过程中混入,可能是王某自己在吃拌面时,将配套海苔包中的海苔人为插入肠体。为证明产品质量,A公司还提交了同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声称其产品符合标准。
法院审理
三山经开区法院经审理后,并未采信A公司的说法。首先,法官通过对案涉“菜叶”的性状进行分析,认为其形态、外观与常见的海苔存在较大差异,同时海苔经脱水工艺加工后薄且脆,极易吸收水分变软,人为用餐具将海苔刺入鸡肉肠内部的可能性不高;其次,法官指出,A公司所提交的检测报告,仅能证明其送检样本是合格的,但不能代表争议的这根鸡肉肠不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基于“批次抽检合格”即主张“件件合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鸡肉肠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异物,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A公司退还货款1.49元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该案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其自愿撤回上诉,并按照一审判决金额向王某全额支付。王某收到相应款项后,亦主动撤回了一审起诉。
法官提示
食品安全无小事,这根价值千元的鸡肉肠,无疑给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上了生动的一课。即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为流入市场的每一件产品负责,食品安全红线不容触碰,同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对不合格食品说“不”,共同筑牢食品安全的法治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