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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交费年限不足,员工能否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2013年12月王小土入职山东泰极公司工作,2017年公司为王小土办理了社保手续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0年4月底,王小土向公司提出补缴2017年12月前的社保请求,并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随后王小土向公司提出了离职。
5月,王小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赔偿损失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月,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土经济补偿金77494.4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王小土自2013年12月到公司工作,公司虽然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王小土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为王小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交费年限不足,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因此,王小土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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