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增加工作量,员工拒绝,可以辞退吗?
小刘入职某报刊公司以来,一直负责自己区域的报刊投递配送等工作。
2020年3月13日开始,因负责该区域物流配送的物流专投员辞职,该公司未征得小刘的同意,将该专投员的工作分配给小刘,致使小刘每天加班3小时,难以在原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该公司的工作安排。
小刘拒绝配送Quan部物流货物。该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小刘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
小刘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
从本案小刘配送报刊及物流件的区域、路线、配送量以及快递员配送物流件的实际情况分析,小刘主张增加工作量后每天需加班3小时,符合实际情况。
该公司未经小刘同意擅自增加超出合同约定工时的工作量,应视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因此仲裁委认为,该公司未经协商增加工作量让小刘加班,已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需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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