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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上海发布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管理合规指引 把好食品出厂安全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9-04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权威发布!上海发布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管理合规指引 把好食品出厂安全关时间:2025-09-04 14:18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原文:
                                              权威发布!上海发布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管理合规指引 把好食品出厂安全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5-09-04 14:18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食品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链条中保障最终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为指导本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出厂检验主体责任,规范检验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本市监管实践,制定本《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管理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为什么制定这份指引?
 
  《指引》旨在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指导,协助企业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中关于出厂检验的原则性要求,将法定责任转化为企业内部可落地执行的日常管理规范。
 
  指引亮点速览:七项核心要点指引合规操作
 
  《指引》系统梳理出厂检验全流程管理要求,聚焦七项核心内容:
 
  (一)健全检验制度体系
 
  1.企业须依法建立并持续完善出厂检验管理及不合格品处置制度,包括检验程序、标准、频率、项目及方法等,每批次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
 
  2.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确保检验过程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3.应基于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厂检验项目及检验频次,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变化的检验项目,应适当提高检验频次;
 
  4.检验项目可以包括感官、理化、微生物、污染物、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等;
 
  5.检验流程分为抽样、检验、记录与报告、复核与放行;
 
  6.检验记录应包括抽样记录、原始检验数据记录、正式出厂检验报告等内容。其中原始记录需包含样品名称、批次、检验日期、检验方法、操作人员、数据结果等;检验报告应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检验依据、结论、报告人及审核人等信息;
 
  7.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细化能力验证要求
 
  1.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验证范围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的出厂检验项目;
 
  2.验证不合格的应暂停出厂检验,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出厂检验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开展。
 
  (三)强化生产过程控制
 
  1.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建立原辅料定期检验制度,结合原辅料风险和生产工艺,明确原料定期检验频次和项目。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企业应结合产品特点,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及相应产品卫生规范,建立关键控制环节微生物监控程序;
 
  3.半成品按工艺要求进行关键控制点检测(如pH值、温度等),发现异常时立即整改,避免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
 
  (四)明确检验人员资质与能力要求
 
  1.检验人员: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通过专业培训,熟悉检验标准及操作技能;
 
  2.复核人员:需具备审核检验数据及结果的能力;
 
  3.管理人员:需掌握质量控制及安全评价知识,具备实验室统筹管理能力;
 
  4.培训管理:企业应制定并实施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开展能力验证与考核(新上岗人员须通过实操考核),并保存完整的培训与考核记录。
 
  (五)加强实验室规范管理
 
  1.功能区设置:实验室应具备收样区、前处理区、检验区、报告区。应隔离互有干扰的操作,避免交叉污染。对于实施微生物检验工作的场所,应满足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要求,涉及有毒有害操作的区域,应配备通风柜及安全防护设施;
 
  2.仪器设备:实验室应配备满足检验项目需求的仪器设备(如:天平、灭菌器、微生物培养箱、通风柜等),按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及校准;
 
  3.环境监控:实验室温湿度、洁净度等环境条件应符合检验方法标准要求,相应监控应记录完整,废液、废气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4.文件体系:应制定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存档于实验室内便于查阅。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检验数据电子化追溯;
 
  5.试剂耗材管理:规范标准物质和关键试剂耗材的采购、验收、贮存、使用、报废管理,确保可追溯性。配制的溶液须清晰标识名称、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期及配制人等。
 
  (六)规范留样管理
 
  1.每批次成品留样量应满足复检需求;
 
  2.设立独立、专用的留样区,与检验区域物理隔离,避免干扰;
 
  3.留样产品原则上应与销售包装一致。因大包装销售或散装销售等因素无法保持一致的,应在留样容器上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留样日期、保存期限等信息,同时对原包装容器及标签留样;
 
  4.应按规定保存留样,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宜少于2年。保存环境应符合标签标识上的贮存条件,并留存相关记录;
 
  5.留样期满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并记录。
 
  (七)细化委托检验管理要求
 
  1.选择委托检验的,应委托具备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委托检验项目应在其资质范围内;
 
  2.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规定检验项目、频次、取样方式(如由谁取样)、样品交接要求、结果报告格式与传递时限、保密义务、异议处理及双方权责等。
 
  3.食品生产企业须做好委托出厂检验的检验记录和留样管理,按照法定期限保存。
 
  实施后带来哪些改变?
 
  《指引》的实施将发挥以下积极作用:
 
  对企业:指导企业系统性构建符合法规要求的出厂检验管理体系,强化过程管控能力,有效提升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对监管: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提供统一、明确、操作性强的技术依据,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效能。
 
  对消费者:通过夯实食品出厂前的最后一道质量安全防线,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企业如何行动?对照指引,落实责任!
 
  食品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严格履行出厂检验法定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核心要求。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对照《指引》七项要点,系统梳理现有出厂检验管理制度、流程、资源配置、人员能力、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检验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供稿:市局生产经营处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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