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关将分上、下两期,为大家详细介绍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检验检疫具体流程,一起来看看吧。
检疫监管依据
及适用种类
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适用范围
①活牛。②活猪。③活羊。 ④活禽,包括鸡、鸭、鹅、鸽、鹌鹑、鹧鸪及其他饲养的禽类。
注册登记
海关对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以下简称“饲养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注册登记以饲养场为单位,一场一证,注册登记编号应专场专用。饲养场未经注册登记的,其饲养的食用陆生动物不得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温馨提示:饲养场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不再需要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不再区分育肥场、中转仓。)
01
注册条件
饲养场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具有经营主体资格。
(温馨提示:饲养场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应当由经营该饲养场的经营主体申请注册登记。)
②取得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③饲养场的选址、饲养规模、饲养模式、分区布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条件等符合海关规定,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02
准备材料
①饲养场注册登记申请表。
②饲养场平面图。
(温馨提示:不再需要提供重点区域的或者视频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依次点击“行政审批-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进入到“26004设立申请”操作系统。
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standardEdition)依次点击“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行政审批-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进入到“26004设立申请”操作系统。
后续按操作提示填写相关内容、提交申请材料,相关的申请表格和填表说明可在“26004服务指南”中查看下载。
饲养场所在地直属海关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和实地审查。
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饲养场注册登记证书。
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注册登记饲养场名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公布。
变更申请
①注册登记饲养场场址(迁址除外)、经营主体类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的以及因改扩建引起注册登记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②注册登记饲养场迁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海关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海关应当注销原址注册登记,收回原饲养场注册登记证书。
有效期
饲养场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饲养场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