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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大闸蟹市场销售行为的提示——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系列宣贯(四十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9  来源:市监昌平微信号  浏览次数:107
核心提示:关于规范大闸蟹市场销售行为的提示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系列宣贯(四十七)时间:2024-10-29 13:30来源:市监昌平微信
 关于规范大闸蟹市场销售行为的提示——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系列宣贯(四十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4-10-29 13:30 来源:市监昌平微信号
      为进一步规范大闸蟹市场经营行为,防范商标侵权、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问题,对销售大闸蟹的经营者、连锁超市总部、市场开办者提示如下:
 
  一、严格进货查验管理
 
  经营者应当落实进货查验要求,索取上游供货方的主体资质、商标授权证书、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凭证等资质凭证。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等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查验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并通过官方公众号进行防伪查询。
 
  二、如实公示产品信息
 
  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如实公示产品名称、品牌、产地等相关信息,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得公示虚假产地、商标等信息。
 
  三、依法开具销售凭证
 
  经营者应当依法向下游进货方提供销售凭证,批发经营者还要如实记录销售信息,保障产品信息真实可溯。
 
  四、履行开办者管理责任
 
  市场开办者要严格入场查验管理,禁止未取得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货凭证等溯源凭证的产品入场销售。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大闸蟹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规范市场内大闸蟹产品的销售行为。
 
  供稿单位:食品流通科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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