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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多次拐卖儿童共计11名,余某英认罪悔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15  来源: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39
核心提示:7月14日,贵阳中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余某英拐卖儿童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伙同龚某良(已故)
 7月14日,贵阳中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余某英拐卖儿童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伙同龚某良(已故)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重庆市等地流窜,物色合适的孩童进行拐卖,得手后二人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王某付(另处)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期间共拐卖儿童11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英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拐卖儿童共计11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合并审理。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余某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余某英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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