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新西兰鹿茸鹿角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鹿茸鹿角包含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和药用干制鹿茸鹿角两类。其中,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是指新鲜鹿茸鹿角采集后,经适当清洁,以未加工(未切片)形态低温保存和运输的冷冻鹿茸鹿角;药用干制鹿茸鹿角是指新鲜鹿茸鹿角采集后经水煮、烘烤、冷却、抽湿等工艺处理后用作中药材的干制鹿茸鹿角。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鹿茸鹿角来源企业(包括屠宰、加工、包装和储存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新方审查,并处于新方有效监督下,符合《议定书》要求,并建立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和追溯体系。
(二)药用干制鹿茸鹿角来源企业由新方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向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
(三)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来源企业由新方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向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
(四)未经中方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鹿茸鹿角。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输华鹿茸鹿角供体鹿要求。
1. 应出生并一直饲养于新西兰。
2. 应经新西兰国家动物识别和追溯项目(NAIT)备案,并配有经认可的电子标签(RFID)。
3. 应来自执行新方国家疾病监控计划的饲养农场。
4. 应来自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炭疽、蓝舌病、布鲁氏菌病、口蹄疫和鹿慢性消耗性疾病的农场或屠宰场。
5. 应在兽医监督下且保持健康,其福利状态符合新西兰动物福利法律要求。
6. 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成分的饲料(乳及乳制品除外)。
7. 应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及双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要求。
8.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来源供体鹿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列品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品种更新情况相应调整。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输华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应在符合新方清洁、卫生和储存要求,且在新方可追溯系统中注册的农场或屠宰场采集。采集后保持完整形态在低于-15℃条件下冷冻保存。
2. 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应在符合新方清洁、卫生和储存要求,且在新方可追溯系统中注册的农场、屠宰场、加工厂、包装和冷藏企业中采集和加工。
3. 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应经水煮、烘烤、冷却、抽湿等工艺处理。水煮温度应不低于90℃,至少累计煮10分钟;烘烤工艺温度应不低于70℃(至少持续30分钟),干制后的产品水分应不高于13%。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一)输华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需使用全新、洁净、不易破损的材料进行包装,并用中英文标明产品名称、重量、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等相关信息。
(二)药用干制鹿茸鹿角须用全新的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无毒无害的食品级材料进行包装或预包装,并用中英文标明产品名称、重量、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等相关信息。
六、储存和运输要求
(一)输华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应单独存放在冷库房间、隔间或货架,与不符合中国要求的产品分开储存。
(二)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应单独存放在房间、隔间或货架,与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产品分开储存。
(三)输华鹿茸鹿角储存和运输条件应符合中国和新西兰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要求,防止产品受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新方负责确保输华鹿茸鹿角符合《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并出具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新西兰输华鹿茸鹿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于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措施。
九、其他要求
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还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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