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元谋县某鲜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未经检疫猪肉案
2025年3月,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开展肉类制品专项检查,发现元谋县某鲜肉有限责任公司当天经营的猪肉酮体上未印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不能提供该批次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材料。经查,该批猪肉是当事人从某农户家收购一头生猪后,没有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未经过动物检疫部门检疫,屠宰后也未经过肉品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未经检疫的肉类制品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武定县某百货店经营普通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5年4月,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武定县某百货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普通食品(配制酒)时,采取发放宣传单、听讲座、看养生视频、试吃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该产品有调节免疫功能、抗衰老、抗疲劳、治疗高血压等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