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我局收到举报,反映杭州市上城区某餐饮店无经营资质,却在销售相关餐品,要求查处。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制售“生醉河虾”餐品共53份。另查明,该店从某饮品公司购进预包装清米酒,贴上自己的品牌标签,以“自制米酒”名称售出116份。
该店在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售“生醉河虾”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注:部分摘录法条)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该店将购进的预包装米酒,加贴标签后标注为“自制米酒”售卖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构成使用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服务的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16元,罚款12088元的行政处罚。
01
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项目经营,禁止超范围经营“生食类食品”。
02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工制作过程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生食类食品(鱼生)的用水要求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03
生食类食品应在专间内操作。专间内安装空调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刀具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并能正常运行;生食类食品制作专间的预进间内要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04
生食类食品制作从业人员加强卫生管理,进入专间要洗手、消毒,加工制作时要佩戴口罩。
05
严格控制时间,生食类食品从制作完毕至进食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