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据该条例附件,对实施条例(EU)2017/2470附件进行了修订。具体见下表;
(2)该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第20日生效。该条例应具有整体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授权新食品 |
新型食品的使用条件 |
其他特定标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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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食品类别 |
最高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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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岩藻糖基乳糖 (3-Fucosyllactose) |
婴儿配方奶粉、后续配方、婴幼儿特殊医疗用途食品 |
在最终产品中1.75 克/升,按原样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进行复配 |
1.含有新型食品的食品标签上的新型食品名称应为“3-岩藻糖基乳糖”。 2.含有 3-岩藻糖基乳糖 (3-FL) 的食品补充剂的标签应包含以下声明:(1)3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2)如果在同一天食用其他含有添加 3-岩藻糖基乳糖的食物,则不应使用它们。 |
特殊医疗用途食品,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
根据产品所针对人员的特定营养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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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加工谷物食品和婴幼儿婴儿食品 |
1.20 g/l 或 1.20 g/kg 在准备使用、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的最终产品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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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补充剂,适用于普通人群,不包括婴幼儿 |
4 克/天 |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50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