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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矿业公司8年瞒报6起死亡事故,已查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09  浏览次数:76
核心提示:吉林一矿业公司8年瞒报6起死亡事故,已查实!发稿时间:2024-07-09 11:16:00来源:中国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中国青年网  8年瞒报
 

吉林一矿业公司8年瞒报6起死亡事故,已查实!

 

发稿时间:2024-07-09 11:16:00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中国青年网
 

  8年瞒报6起死亡事故,已查实!

  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官网发布调查报告,证实了吉林省白山市新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宇矿业)8年间井下发生6起事故,死亡7人,企业隐瞒不报举报信息的真实性。

  群众举报展开调查

  2023年8月25日、11月21日,分别有群众书面向国家矿山安监局和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同时举报,在2010年6月至2018年9月,新宇矿业井下发生6起事故,致7人死亡,企业瞒报。

  对此,国家矿山安监局吉林局牵头,白山市应急管理局、白山市公安局、白山市总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成立,并对6起事故展开调查。

  6起瞒报事故均属实

  经查,6起事故分别为:新宇矿业东风井2010年“6·30”疾病死亡事故、新宇矿业东风井2014年“1·6”顶板事故、新宇矿业二井2014年“9·17”水害事故、新宇矿业七井2014年“11·6”顶板事故、新宇矿业二井2015年“5·30”顶板事故、新宇矿业二井2018年“8·30”运输事故。

  6起事故中,除2010年“6·30”事故确属突发疾病死亡外,其余5起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上述事故,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矿井实际控制人,均选择隐瞒不报,私自或指派他人与遇难者家属协商赔偿。

  多名责任人被移交司法机关

  对于事故的相关处罚,因6起事故中的2014年“1·6”顶板事故、2014年“9·17”水害事故、2014年“11·6”顶板事故、2015年“5·30”顶板事故均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五年追诉期限,故上述4起事故免予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则由对其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规依纪处理。

  另外,对上述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事故调查组建议,将煤矿2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并处罚款。建议将白山市浑江区盛庭老年公寓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建议给予江源区地方政府3名领导干部党纪处分。

  同时,新宇矿业对新宇矿业二井2018年“8·30”运输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其处罚款20万元;事故发生后瞒报,建议对其处罚款200万元,合并罚款220万元整。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原标题:吉林一矿业公司8年瞒报6起死亡事故,已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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