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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4或6盏灯的移动式照明塔升降移动照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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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有益金属照明
单价: 面议
起订: 1 台
供货总量: 99 台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所在地: 江苏 无锡市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9-12-19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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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产品详细说明
 带4或6盏灯的移动式照明塔升降移动照明车
带4或6盏灯的移动式照明塔升降移动照明车
带4或6盏灯的移动式照明塔升降移动照明车

承包商应在夜间操作时满足以下对工作区交通管制的附加要求。

A.夜间行动和照明计划。夜间操作开始前三十天,承包商应将书面的夜间操作和照明计划提交工程师批准。该计划应详细说明交通控制设施的各个方面,交通控制主管的职能,职责和身份以及别的必要的细节。它应包括一个应急计划,以识别可能出现的可预见的问题和紧急情况,以及用于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承包商应在工作进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对计划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合同中的条件。承包商应按照与合同计划相似的比例和印刷尺寸,向工程师提交夜间操作和照明计划,以适当地描述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布局显示了移动升降照明车灯塔的位置,包括典型的间距,横向放置和安装高度,并清楚地显示了晚上进行所有工作所需的所有照明灯的位置。

要使用的移动升降照明车灯塔和电源的说明。

所有照明设备的技术细节,包括名称,型号,额定功率和光度数据。

用于控制眩光的所有通风橱,百叶窗,护罩或别的装置的详细信息。

灯具的附件和安装细节。

照明计算确认布局将满足照明要求。

承包商应保持应急照明弹的供应,以在交通事故,设备故障,照明设备故障等意外情况下使用。

 

B.夜间操作照明。在夜间操作的一个晚上之前,承包商应在夜间试运行并设置照明设备,以证明其能够建立可靠,适当照明的夜间操作能力。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能够测量照明水平的光度计,以在需要时使用以检查整个夜间操作的照明是否足够。

 

1.设备。承包商应提供为工人和交通提供可靠工作区所需的所有照明设备。材料和/或设备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并符合适用的可靠和设计规范。

 

移动升降照明车灯塔应作为主要照明设备,并应在整个工作空间内提供I照明。在铺装,铣削和类似移动操作所需的地方,可以通过安装在建筑设备上的照明设备在需要的程度上进行补充,以提供II或III照明。移动升降照明车灯塔应坚固,自立,无需借助拉索或支撑,并且应能够根据需要移动,以与建筑作业保持同步。移动升降照明车灯塔的位置应尽量减少受到道路交通或建筑交通或设备影响的风险。

 

b。摊铺,铣刨和精加工机上的灯塔。如果需要补充便携式和/或拖车式灯塔,则应将其固定在摊铺,铣刨和精加工机上,以在机器前后的指定距离内提供所需的照明水平。机器安装的灯塔的任何部分的高度都不得超过地面13英尺。应对准并调整灯具,以提供5:1的均匀度的均匀照明。摊铺机的料斗,螺旋钻和熨平板的刮板区域以及所有机器上的操作员控制装置均应均匀照明。

 

C。施工设备灯。所有施工设备,包括压路机,挖土机,装载机和别的在未照明到I照明水平的区域中运行的设备,均应配备至少两个500瓦的泛光灯,每个方向朝着,提供1英尺-在设备前后60英尺处测量的水平照度蜡烛。在照度为I的区域中,建筑设备可能会在无人陪伴下移动。在无照明的区域,建筑设备应配备常规的车辆前灯,在车辆上用泛光灯照明,或在陪同下行驶。工作时,不得将大灯作为一个照明手段。

 

D。设备安装。承包商应提供合适的支架和硬件,以将照明设备和发电机安装在机器和设备上。支架的设计应使灯具可以根据需要对准和放置,以减少眩光并提供所需的照明。安装支架和固定装置不得干扰设备操作员或任何架空结构,并应以小的振动确保固定装置的牢固连接。

 

e。便携式发电机。承包商应提供便携式发电机,以提供足够的功率来操作的照明设备。油箱容量和现场可用燃料应以在整个计划班次中不间断地运行。应提供足够的开关来控制各种照明灯。所有接线应防风雨,并按照要求进行安装。电源均应配备接地故障断路器。

 

2.照明要求。塔顶安装的照明器,无论是固定式,便携式,挂车式还是设备安装式,均应具有足够的功率和/或数量,以在操作区域内提供所需的照明水平和均匀性。照度均匀度(定义为在需要指示照度水平的区域内平均照度与照度之比)不得超过5:1。应顺序增加进近道路的照明水平,以防驾车者因从完全黑暗到非常明亮的状况的快速变化而迷失方向。

 

现有的街道和高速公路照明不应消除承包商提供照明的需求。在确定要提供的光的瓦数和/或数量时,将考虑由现有灯提供的照明量。这种考虑应在承包商的夜间运营和照明计划中提出。如果照明系统出现故障,则应停止夜间运行,直到恢复所需的照明水平为止。

 

a。I照明(5英尺烛光)。应为一般施工作业的所有区域提供I照明,以包括承包商=人员的所有作业,包括工作区交通控制设施和作业,登台,挖掘,清洁和清扫,弃土处置,环境美化,种植和播种在实际工作,借用区域,破坏区域和卡车清理区域之前进行布局,测量。

 

在车道和/或道路封闭锥度区域应连续提供I照明,包括封闭锥度的设置和拆除。至少要在摊铺机或铣刨机前方400英尺,后面800英尺处提供I照明,或者在小于1500英尺的范围内进行混凝土浇筑或铺路工程的整个区域。该区域应根据需要扩展,以涵盖与摊铺操作相关的所有车辆和设备操作。整个建筑作业区域对I照明的要求都是这样,精轧辊可以使用安装在其上的泛光灯工作,超出I照明的范围。

 

b。II照明(10英尺烛光)。应为标记站,沥青摊铺,碾磨以及混凝土的放置和/或清除操作提供II级照明,包括桥面,铺路或铣刨机前方50英尺和后方100英尺的桥面。

 

C。III照明(20英尺烛光)。应提供III照明,以用于路面或结构裂缝的填充,接缝修理,路面修补和修理,信号设备或别的电气/机械设备的安装以及涉及精细细节或复杂零件和设备的别的任务。

 

3.强光控制。许多照明设备的设计,安装和操作均应避免眩光影响到道路上的交通或对毗邻道路的居民造成烦扰或不适。承包商应定位照明设备并对准照明设备,以在工作区域提供所需的照明水平和均匀度,而不会产生令人反感的眩光。工程师将确定眩光超过交通或邻近住宅的可接受水平。

 

承包商应在需要时在照明设备上提供防护罩,遮阳板或百叶窗,以减少令人反感的眩光程度。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以避免在向别的道路上产生令人讨厌的眩光:

 

塔顶安装的灯具应大体平行于或垂直于车道。

照明设备应对准光束轴中间与垂直安装杆之间的角度不大于45E。

 

不可以以高于垂直线72E的角度提供大于20,000坎德拉的发光强度的照明器。

除非塔顶的公用设施或结构阻止,否则在使用时,塔架应扩展至其全部工作高度,以减少眩光并提供均匀的照明。

选择这两个规范是为了显示如何制定可以为工作区域提供照明的规范的差异。

 

 

在施工开始前30天进行开发并提交批准,

为了提供有关设备的详细信息,并且基本上假定便携式移动升降照明车灯塔将作为光源。

为了提供照明水平,计算被提交以显示照明水平将由布局提供,这将需要照明人员。

要求承包商为建筑作业和活动提供一定的照明水平。基本上,承包商需要事先获得照明计划的批准。

 

 

结论与建议

帮助他们在夜间提高工人和出差人员在工作区的可靠性。那些没有工作区域照明可能希望将此准则用作制定承包商使用规范的一步。还建议所有在夜间进行道路工作的人员通过项目和工作活动对关键人员进行低照明要求,需求和实践方面的培训。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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