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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图片 消防柜厂家定做 郑州消防器材厂家批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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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河南 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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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6-08-18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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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产品详细说明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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