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名称预登记只是基于特定目的的专项登记,因此申请公司名称预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较之申请公司立登记,要简单得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 8条,申请公司名称预登记,只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材料:(1)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当作出是否核准预登记的决定。决定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申请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登记的,应当签发不予核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名称预登记申请的审查,执行公司名称登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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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申请公司名称预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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