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RT1.运输监管
根据海关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调运联系单》经海关审核完成后,进境粮食可以自指定监管场地配套仓库或配套场地提离,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经营企业即可在“粮食系统”中进行发货登记,应按照每一运输工具逐批填报装载量。如通过传送管道传输或内部车辆短驳方式运输,没有运输工具号的,经口岸隶属海关同意后,可在“粮食系统”中按照日期填报当日发货总量。
集装箱装运入境的粮食,如以原箱调离进境口岸,可由口岸海关依照企业申报的集装箱号填报发货。
海关监管小Tips:
1.粮食运输工具需保证清洁卫生、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密闭性良好,有防撒漏措施。卸货完毕后需对车辆车体进行吹除。接卸结束后,应对装卸区域进行彻底清扫。
2.加工企业需及时将运输信息录入“粮食系统”并确保填写正确,运输时长应与运输计划中的路线所需时间基本相符,货物收发数量不超出合理损耗范围,若存在异常情况,需在收货总结信息中进行详细说明。
3.加工企业应在接卸、仓储、过磅、加工、下脚料堆存场所、处理区等关键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建议保存视频资料至少6个月。
PART2.加工监管
根据海关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规定,口岸海关结关放行后,加工企业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后对接收货物进行加工使用,海关实施检疫监督。加工企业需在“粮食系统”进行加工登记。加工登记环节,企业须按照实际投料使用粮食的重量进行登记,加工过程中产出的下脚料,称重后集中存放,企业须在“粮食系统”中填报下脚料数据。下脚料实施无害化处理后在系统中填报处理方式及数量。
加工工艺和能力、运输路线与方式、仓储条件和容量、下脚料无害化处理方案、进境粮食种类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先通过“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办理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的需重新申请账号),之后在“粮食系统”中维护变更信息,主管隶属海关业务经办部门、直属海关动植检部门应及时审核。
海关监管小Tips:
1.加工企业需注意粮食的存放状态,将不同批次的粮食专库、独立存放。
2.进境粮食需结合加工过程进行检疫处理的,加工企业需确保本批粮食的加工工艺、温度、湿度、处理时长、粉碎细度等指标符合海关核准的处理方案。
3.进境粮食加工产生的下脚料,加工企业应使用专用袋收集并定点存放于符合防疫要求的场所,做好数重量记录。
4.下脚料有运输至第三方企业处理需求的,加工企业应做好下脚料运输过程的防撒漏措施,并保存相应佐证图片及视频等资料。
5.加工企业需及时将每日加工及产出下脚料的数重量信息录入“粮食系统”,总重量相较于收货重量不得超出合理损耗范围,若存在异常情况,需在总结信息中进行详细说明。
PART3.外来有害生物监测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海关应当在粮食进境港口、储存库、加工厂周边地区、运输沿线粮食换运、换装等易洒落地段等,开展杂草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与调查。发现疫情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企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分析疫情来源,指导企业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相关企业应当配合实施疫情监测及铲除措施。
海关监管小Tips:
1.加工企业应制定完善科学的防疫管理、溯源管理、有害生物监测、应急处置等制度并纳入企业管理体系,确保上述制度有效运行并有相关记录。
2.加工企业需具备除害处理常用药剂及器械或设施,建议保存购买记录并确保药剂在有效期内、专门仓库单独存放。
3.加工企业应定期主动对易洒落地段进行有害生物监测防除工作,及时铲除厂区和周边的外来杂草和自生苗并保存相应佐证图片及视频等资料。
PART4.档案留存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进出境粮食的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出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生产经营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和安全防控等详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供稿单位:动植物检疫处、榕城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