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信息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信息在本网的规范发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下保健食品信息在本网不得发布。
1、宣传提高或增强性功能的保健食品信息;
2、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信息;
3、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信息。
第三条 在本网发布保健食品信息需分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资质:
1、如会员是生产商,则需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如会员是销售商,则需提供:
1)己方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2)产品生产商的企业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商的资料复印件亦可);
第四条 在本网发布的保健食品信息需放在指定的保健食品相关目录下。
第五条 保健食品信息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即“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
第六条 保健食品的产品图片须有保健食品标识。
第七条 保健食品信息中必须注明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八条 保健食品信息中必须标明“This product cannot replace medicines(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
第九条 保健食品信息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第十条 保健食品信息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1、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保证效果”“绝对有效”等;
2、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如“服用XX,还您健康”;
3、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信息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如“肥胖会造成XX、XX等多种,快使用XX产品”;
4、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5、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如“刘小姐使用后表示效果真是太惊人了”;
6、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7、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8、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9、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10、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11、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12、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13、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14、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15、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如“家庭必备”;
16、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如“一个月能让您恢复青春”“本产品获得XXX金奖”等;
17、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如“买一个疗程送一个疗程”等。
第十一条 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信息。
第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范,将按照《违反信息发布规范的处理》或《发布禁限售产品处罚规则》进行处罚,情节恶劣的本网将报告给药监部门。